车态为您解答:

1.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共汽车、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

2.机动车驾驶员首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3.《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条例》第六十四条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其中,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客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客车以上准驾驶证的驾驶员陪同。

4.实习期满12分后,将取消驾照。《123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间记录12分的,取消实习准驾驶资格。被取消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驶模式的,取消其最高准驾驶模式的驾驶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如果2类准驾驶车型的驾驶员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记录超过6分,但未达到12分,则实习期将延长一年。如果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录超过6分,但未达到12分,实习的准驾驶车型的驾驶资格也将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