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侵权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借车出去出了车祸,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则由驾驶人赔偿。但是,如果车主也存在过错的话,那么车主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了。

需要注意的是,车主要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就比如车主明知道对方无驾驶资格,但是还是将车辆出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车主就需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就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机动车所有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明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个缺陷;

(2)明知道驾驶人未获得驾驶资格或无驾驶资格;

(3)知道驾驶人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不能够驾驶机动车;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