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警定责不会存在什么猫腻行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判断时所形成的一个文书材料。事故认定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清楚事故的责任,是为了依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肇事者作出合理正确的处罚,同时也是作为赔偿受害者的一个有利证据。

交警在定责出具事故认定书时,认定书是具有法律责任的,交警一般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公平公正的作出责任认定,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秉公执法,交警不能够偏袒任何一方,而当事人也不能够找关系去影响定责,这是不对的,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到时候确实发现交警的责任认定确实存在不合理或错误时,就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说,交警在定责是一般不会有猫腻的,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找关系并不能影响定责。如果真的出现交警存在偏袒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其领导投诉举报。

交警定责遵循的三个原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导致的。如果事故中不存在当事人违章行为,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违章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则当事人也就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3)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则有违章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是由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作用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则双方负同等责任;若为三方及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则按照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