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有关医药费垫付的最新规定,也就是说并没有规定责任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也只是有对事故责任判定的权力。医药费的垫付问题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由两种方案,一是责任方垫付,二是自行垫付,再由责任方赔偿。

既然有人受伤,为了将伤害程度降到最小,应该积极治疗。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先行垫付费用,但是要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发票和证据,为早日结案创造条件。一方面有交警,另一方面有法律撑腰。只要是证据确凿,责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

但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能在法律层面解决的,有时候就必须站在道德层面来考虑问题,要是被害方实在没有钱垫付治疗费用,难道要放弃治疗等死吗?要知道如果因为没有钱而放弃治疗,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责任方将承担更大的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若是由于责任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比如驾驶拼装车报废车套牌车、酒驾、超速、闯红灯等等,按照交通法规该扣多少分就会扣多少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

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抢救的,由被追究行驶责任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所谓责任限额范围内,就是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对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且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购买强制保险的或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援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交通事故结案后,依据发票和维修材料证据,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未垫付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都不赔付,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发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几点:

1)保留好发票和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

2)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可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3)可以要求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4)具体的赔偿数额,由相关证据、户口性质、伤残等级等实际情况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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