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十五年报废。根据《汽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各类汽车的使用寿命分别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轿车10年,中型轿车12年,大型轿车15年;4、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运营客车10年,大型、中型运营客车15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微型出租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制定严格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车不得少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少于十年,其他摩托车不得少于11年。轿车使用年限开始和结束时长按照注册登记计算时间,但自在在出厂之日起超出2年未办登记登记的,按照生产日期测算。